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41,2022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發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債 務 人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