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76,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佩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債務人李佩鈺請求3,000元之相關證據(貴院所提出之費用收據並無金額)。

二、債務人李佩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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