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82,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吳文政
債 務 人 馬源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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