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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白翊汎
債 務 人 高國哲即高宜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素珍即高宜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琳涵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宜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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