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204,2022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毛茂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資遣費究為新臺幣(下同)220,417 元,亦或22,047元(台端民國111 年2 月23日民事補正狀記載資遣費計算錯誤更正為22,047元,與附件提出資遣費合計220,417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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