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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凃嘉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建碩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建碩企業社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建碩企業社」。
二、請提出月工資36,000元之證明文件,及資遣費27,000元之計算式。
三、債務人建碩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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