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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
債 權 人 陳煜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銘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延誤清償造成的成本」其具體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求第三期利息12萬、提前清償6個月利息72萬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據,並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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