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育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品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代理人委任狀。
三、請確認聲請狀之債務人盧品霄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請狀更正。
四、債務人盧品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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