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276,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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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榮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㈡本金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榮德於107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69,68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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