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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鴻裕自動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品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林即妝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妝家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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