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462,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鴻裕自動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品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林即妝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妝家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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