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翔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姚鳳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陳姚鳳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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