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655,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曉玫(原名:張秋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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