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66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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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楊思忠於民國110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1300010087021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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