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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張進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未舉證本件係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而債權人以債權讓與通知書向債務人催告立即繳款,債務人於110 年12月8 日收受上開文書,債務人於110 年12月9 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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