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697,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韻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現金卡債權,其借款本金餘額為85,741元,逾85,741元部分為滾息及違約費,則貴公司請求逾85,741元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蔡韻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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