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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債 務 人 翁婷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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