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706,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花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順法

債 務 人 雷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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