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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債 權 人 李國財
債 權 人 李國源
債 權 人 李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債權人李國財、李國源、李慧玲,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 元,合計1,500 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應補納1,000 元)。
二、請求遺產稅部分,加總超過新臺幣(下同)3,964,917 元之依據(依台端出之遺產稅繳款書,繳款金額為3,964,917 元)
三、請提出高雄巿左營區菜公一小段278 、280 、284 、287 、290-1 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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