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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李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借據並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承上,若無上開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李國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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