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779,202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星瀅(原名:鐘秀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帳目明細表無法看出起息日,釋明起息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債務人鐘星瀅(原名:鐘秀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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