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元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11/1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8619977953,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5058元及專案補貼款$10417元共計新臺幣$3547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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