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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劉進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士閎(原名:唐慶國)、唐子棻(原名:唐淑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唐士閎(原名:唐慶國)為主債務人,債務人唐子棻(原名:唐淑娟)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代償金額新臺幣(下同)839,846元中,其中本金金額為何?利息、違約金金額分別為何?以釋明請求遲延利息之計算。
三、債務人唐士閎(原名:唐慶國)、唐子棻(原名:唐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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