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