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催,41,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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