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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康熙即劉楊玉蘭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於民國111 年2 月16日提出股份分配同意書,其中呂劉彩香之印文與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印鑑證明不符,請提出印文與印鑑證明相符之股票分配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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