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催,52,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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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游阿省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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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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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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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33804 2│股票│1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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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285689 0│股票│1   │66  │
├──┼─────────────┼────────┼──┼──┼──┤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22873 2│股票│1   │69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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