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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王水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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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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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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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641288 1│股票│1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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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766800 1│股票│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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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913260 5│股票│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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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048510 8│股票│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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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172876 4│股票│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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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290904 0│股票│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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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401331 7│股票│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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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501770 1│股票│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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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593586 3│股票│1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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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638885 0│股票│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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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668970 4│股票│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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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1718022 4│股票│1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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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1764910 8│股票│1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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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X 1807837 7│股票│1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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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 NX 1847299 5│股票│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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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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