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票,120,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楊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傳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四、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即「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審核系爭本票2 紙,僅記載「支付」而未載明無條件支付或兌付之記載,另由系爭本票之記載,亦無從得知有無條件支付之意旨,依首揭條文規定,系爭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001 │108年3月1日   │200,000元 │
├──┼───────┼─────┤
│002 │108年3月1日   │400,000元 │
└──┴───────┴─────┘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