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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許慶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明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台端請求金額與票面總額不一,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票據號碼││號│(民國)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109年12月27日 │200,000元 │ │416556 │├─┼───────┼──────┼──────┼────┤│ 2│109年12月20日 │100,000元 │ │416557 │├─┼───────┼──────┼──────┼────┤│ 3│109年12月5日 │100,000元 │ │416558 │├─┼───────┼──────┼──────┼────┤│ 4│109年9月10日 │45,000元 │ │416560 │├─┼───────┼──────┼──────┼────┤│ 5│110年1月 │45,000元 │ │416559 │├─┴───────┼──────┼──────┼────┤│ 合計 │490,000元 │400,000元 │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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