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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鄭喬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怡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台端所載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應徵新臺幣(下同)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不足1,000元。
)
二、相對人趙怡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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