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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鴻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狀內附表所示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鄭鴻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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