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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黃大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恩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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