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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麒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美企業有限公司、蘇家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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