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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佳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Y JONAH CANALES(裘奈)、LINGATONG JOVELYN LAMBAN(久芙琳)、SABA JAIZEL CARANDANG(潔莉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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