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至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巧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TH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相對人李巧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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