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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邱瑞成
相 對 人 沈佳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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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民 國) │ │
├──┼───────┼─────┼───────┼───────┼────┤
│001 │109年11月12日 │400,000元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13日 │567521 │
├──┼───────┼─────┼───────┼───────┼────┤
│002 │109年11月12日 │400,000元 │110年9月12日 │110年9月13日 │567522 │
├──┼───────┼─────┼───────┼───────┼────┤
│003 │109年11月12日 │400,000元 │110年12月12日 │110年12月13日 │56752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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