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票,154,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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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邱瑞成
相 對 人 沈佳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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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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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民   國)   │        │
├──┼───────┼─────┼───────┼───────┼────┤
│001 │109年11月12日 │400,000元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13日  │567521  │
├──┼───────┼─────┼───────┼───────┼────┤
│002 │109年11月12日 │400,000元 │110年9月12日  │110年9月13日  │567522  │
├──┼───────┼─────┼───────┼───────┼────┤
│003 │109年11月12日 │400,000元 │110年12月12日 │110年12月13日 │56752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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