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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建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原聲請狀僅有公司章印文,無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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