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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號
抗 告 人 江金一(原名:江國林)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陳秀婷間因111 年度司票字第4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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