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票,98,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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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宇星
相 對 人 陳冠儒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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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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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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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2月12日  │100,000元   │108年2月12日  │566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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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2月14日  │100,000元   │108年2月14日  │566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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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3月8日   │500,000元   │108年3月8日   │56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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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年5月12日  │550,000元   │108年5月12日  │566109  │
├──┼───────┼──────┼───────┼────┤
│005 │108年5月15日  │350,000元   │108年5月15日  │566110  │
├──┼───────┼──────┼───────┼────┤
│006 │108年8月7日   │200,000元   │108年8月7日   │566112  │
├──┼───────┼──────┼───────┼────┤
│007 │108年8月8日   │200,000元   │108年8月8日   │56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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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8年8月12日  │200,000元   │108年8月12日  │566114  │
├──┼───────┼──────┼───────┼────┤
│009 │108年8月13日  │100,000元   │108年8月13日  │56611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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