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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宇星
相 對 人 陳冠儒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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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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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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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2月12日 │100,000元 │108年2月12日 │566104 │
├──┼───────┼──────┼───────┼────┤
│002 │108年2月14日 │100,000元 │108年2月14日 │566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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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3月8日 │500,000元 │108年3月8日 │566106 │
├──┼───────┼──────┼───────┼────┤
│004 │108年5月12日 │550,000元 │108年5月12日 │566109 │
├──┼───────┼──────┼───────┼────┤
│005 │108年5月15日 │350,000元 │108年5月15日 │566110 │
├──┼───────┼──────┼───────┼────┤
│006 │108年8月7日 │200,000元 │108年8月7日 │566112 │
├──┼───────┼──────┼───────┼────┤
│007 │108年8月8日 │200,000元 │108年8月8日 │566113 │
├──┼───────┼──────┼───────┼────┤
│008 │108年8月12日 │200,000元 │108年8月12日 │566114 │
├──┼───────┼──────┼───────┼────┤
│009 │108年8月13日 │100,000元 │108年8月13日 │56611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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