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聲,3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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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黃勇和
法定代理人 許又玲
相 對 人 許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375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上開判決業於民國107年9月27日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

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60,4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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