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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代 理 人 陳昱典
相 對 人 沙同春
相 對 人 沙慧芳
相 對 人 沙蔡鳳鑾
相 對 人 沙同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旗簡字第191 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複丈費4,800 元,合計5,8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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