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建,8,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張正夫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就原告請求之工程款金額尚有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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