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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林春桂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直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林春桂文教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春桂文教基金會,因章程於民國110年5月2日董事會通過變更,爰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文。
準此,尚非得以財團法人本人之名義為上開事項之聲請。
且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聲請書狀,有關聲請人部分亦屬無從補正之事項。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本次聲請未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亦未說明變更章程之理由(原章程第1至14條部分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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