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艾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智民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000 元(計算式:200,000元+43,000元=24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