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簡上,105,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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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李銘瑞
訴訟代理人 洪世容
被上訴人 李正忠
劉奕麟
李劉文蘭
李銀秀
李依環即李銀桂

李昆龍
李昆澎
李彥廷
李恒玉

李寶珠
李順源

李順成

李朋儒
李秀慧
李建志

李雯芳
李余惠珍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上訴 人 孫清課
孫文進
孫翊暉
孫麗琴

孫麗香
孫麗綿
林子祥
李嘉瑩
林文漢
林淑玲

林文馨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九頁附表三中「A、C變價後分配比例」欄位第四列關於「5000/52354」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5000/5235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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