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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抗 告 人 蔣俊雄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富民華廈管理委員會間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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