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新富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興農
許泓琮律師
被上訴人 鐘條林
訴訟代理人 鐘淑貞
被上訴人 鐘朝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上訴人 高振華
顏啓輝
關陳美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雄○○○○○○○○)
葉金美
劉乃維即劉福啓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路○巷0○ 0號
莊少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件就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暫編地號79⑹部分之分割方法,尚有應調查之處;
另上訴人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800分之156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訴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本院未及為訴訟之告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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