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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忠德
代 理 人 陳維鎧律師
相 對 人 林秋妹
代 理 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建字第一三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定證人張春生到庭證述時曾以母語與相對人交談之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10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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