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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光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賴宸緯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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