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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崇華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智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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