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補,116,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呂昭玄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原告與被告空軍航空技術學校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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